離婚財產都花了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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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都花了怎麼判?

一、離婚財產都花了怎麼判?

夫妻都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權,也就是一方有權花掉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都花了,另一方對一方花掉財產有異議的,可以出示相關證據證明,一方花掉的財產並沒有用於家庭花費,而完全是用於一方個人所需,那麼花掉財產的一方就需要出示證據證明他花掉的財產確實是用於家庭的,如果他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

而另一方提供的證據卻證明一方花掉的財產是用於他自己個人所需的,在離婚時,法院還是認為一方花掉的財產依然存在,另一方應該分到一半,也就是花掉財產的一方需要拿出花掉財產的一半財產給另一方。

二、分居後把共同財產花掉如何認定

如果夫妻分居後,一方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花掉的,如果是正常的支出,另一方無法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還的一方則要向法院提供證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們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行。

三、分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一方若花光了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判決離婚時,一般不會要求對方償還,這是由於任何一方都有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正常的花費,不存在2隱瞞或者是轉移財產的情形,此時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時得不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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