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父母的財產男女子女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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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父母的財產男女子女怎麼分配?

一、去世父母的財產男女子女怎麼分配?

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同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不盡扶養義務的。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繼承法規定,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配偶、子女)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遺囑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綜上所述,父母去世後會留下財產,比如房子及存款等,如果有多個子女,他們都盡到贍養義務的話,都有權參與遺產的分配。各方應平等的繼承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對於平時沒有贍養父母的,可以少分,做貢獻大的也可以多拿一些。子女們協商一致,簽訂一份書面協議防止今後再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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