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繼父和子女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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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繼父和子女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一、母親去世繼父和子女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母親去世繼父和子女財產分配的規定是: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約定執行即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少分或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二、相關內容拓展

1、在法定繼承程序中,各個繼承權人可以就遺產分割的問題進行交涉,交涉未果的訴訟解決

法定程序的遺產分割原則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少分或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份額。繼承人之外,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人,可以適當分給其遺產。

2、被繼承人去世後,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被繼承人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其遺產予以分割。

3、如果問題所描述的“繼父”,並未與被繼承人(當事人的母親)辦理結婚登記,且雙方是於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後同居的,不具備成為被繼承人法定第一繼承權人的權利。

如果問題所描述的“繼父”的子女,與被繼承人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係,也就是“繼父”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繼承人幫助“繼父”撫養照顧其子女了,其子女有權以被繼承人繼子女的身份參與遺產的法定程序分割。否則其子女不具備該權利。

如果子女的母親去世,留下遺囑的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去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執行即可。標題中提到的繼父如果沒有母親進行登記的,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繼承的條件的,如果在遺囑中有對於配偶的財產繼承的約定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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