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的財產其他債權人可以分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撤銷的財產其他債權人可以分配嗎?

一、撤銷的財產其他債權人可以分配嗎?

撤銷保全的財產,其它債權人可以要求分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二、同一財產有多個債權人怎麼處理?

當遇到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形時,無非就是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另外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這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當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規定進行案款分配,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與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情況,在處理起來適用的法律和處理原則完全不同,因此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人,首先應當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然後再針對不同的情況,考慮不同的應對措施。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中,有的債務人存在多名債權人,其中有人申請保全後又撤銷的,不影響其它債權人分配財產,按照借貸合同簽訂時間先後順序分配,或者按照債權登記時間。如果財產能夠全部清償,則所有債權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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