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否可以參與行業協會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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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是否可以參與行業協會財產分配

一、債權人是否可以參與行業協會財產分配?

可以,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作為企業時,債權人是可以參與分配的,但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行業協會是指介於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併為其服務、諮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是一種民間性組織,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而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行業協會屬於中國《民法》規定的社團法人,是中國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一種,即國際上統稱的非政府機構(又稱NGO),屬非營利性機構。

二、執行企業財產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查封財產處置權的協調

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法院查封財產處置權的協調:當查封的財產為非爭議標的時,若首封法院消極執行或未能率先進入執行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簡稱《批覆》)第一條“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依此解釋路徑,當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時,則更應當賦予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請求處置查封財產的權利且無需受《批覆》關於60天期限的限制。

首封法院與輪候法院查封財產處置權的協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保全規定》)第二十一條“保全法院在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係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該規定協調了未進入執行程序的首封法院(即保全法院)與輪候法院間的處置權。這樣規定主要是鼓勵債權人積極申請執行並保障優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的處置權。當首封法院已進入執行程序時,因輪候期間不產生查封效力,輪候法院一般無權對該財產直接進行處分,故輪候法院應當無權商請移送執行。

2、查封財產清償順序的協調

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時:《批覆》第三條第三款“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故當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清償時,應按照清償順位為首封法院預留份額。依上述邏輯,因輪候法院的地位劣於優先債權法院,既然優先債權法院預留份額,輪候法院更應當預留份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這一規定的適用,必須排除《執行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即“作為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不存在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需注意的是,該規定是針對“首先採取執行措施”的債權而非對“訴訟中首先採取保全措施”的債權做出的,因此僅具借鑑意義。

行業協會所擁有的這些財產,不是協會當中的某一位工作人員或者幾位工作人員就可以私自分配的,要分配行業協會的這些財產,基本上就是在行業協會宣告破產或者清償債務的時候才會發生這種情況。但是,在債務清償的順序當中,債權人是放在最後一位的,分配公司法人的財產的,要嚴格按照內部的規章制度或在法院的主持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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