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離婚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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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離婚財產怎麼分?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離婚財產怎麼分?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離婚財產首先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如是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財產,不參與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農村夫妻離婚房屋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離婚如何分割,如果雙方沒有相關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如何分割,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3、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如何分割,這類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離婚財產方面的分割,應當是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可以由法院來作出判決,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婚姻法》當中的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的。不管怎麼樣都必須要為相關的當事人爭取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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