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證明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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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證明的證據有哪些?

婚姻神聖而不可侵犯,兩人締結婚約意味着彼此要努力陪伴另一半走完一生,但在生活中很多夫妻由於各種原因選擇彼此放手,辦理離婚手續,在這一過程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所有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那麼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證明的證據有哪些?下面小編為您介紹。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兩種制度。對於夫妻法定財產製,一方面,婚姻法規定了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婚姻法也規定了個人特有財產製,即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某些財產歸單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關於法定財產製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所謂“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謂“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此外,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下列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製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這些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證明的主要證據為動產與不動產的相關發票、無形資產的有關證明以及直接的貨幣資金,這些都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主要對象,相比於婚前財產,有必要劃分清楚夫妻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的界限。如果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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