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財產轉移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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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轉移怎麼辦,分為兩種情況:

夫妻一方財產轉移離婚怎麼辦

1、離婚前,財產分割前,發現對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前財產轉移申請財產保全怎麼辦?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離婚後,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行為怎麼辦?

對於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為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單位違反前述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一方為了能夠得到更多的財產,會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大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已經發現對方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要及時制止,或蒐集、保留相關的證據,以備訴訟時使用,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對方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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