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還貸房屋離婚分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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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還貸房屋離婚分割怎麼辦?

1、婚後還貸房屋離婚分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近日出台司法解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

離婚房產分割三種情形:

一、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 以原所有權人為房產產權人,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平均分割,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價值。

二、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的處理和前種情況相同,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婚前個人財產還貸的,屬於個人財產。應注意保留用婚前個人財產還貸的證據。

所以,離婚後,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要向對方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 還款利息 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離婚時怎麼處理呢?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婚姻的共同財產,結合雙方出資以及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方等情況而酌情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據此,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假使日後離婚,任何一方均可得到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款項的二分之一,以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而網上載言所講的誰買的房屋就歸誰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説明的是,婚後雙方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綜上所述,針對於離婚時房產歸屬權問題,能夠自行商議的可以自行決定,不能商議的就依法來辦。對於有房貸在身且是共同還款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呢,應該依據房產的登記方決定,且需要支付對方款額;對於共同名字的房產,再商議比例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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