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執行人執行同個財產分配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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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執行人執行同個財產分配是否可行

一,幾個執行人執行同個財產分配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總體而言,法院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執行過程中,存在幾個需要注意的原則。首先是平等主義原則,其中一債權人起訴,勝訴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若要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應取得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指的是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如果其他的債權人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那麼已起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而獲得參與分配的權利,並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那麼必須在其案件審理結束後才能進行分配。

其次,還存在法定優先原則,這是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同性質的債權還存在受償順序優先的問題,例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依法優先受償,其餘債權人依其債權額佔總債權額的比例受償。其中,若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為多人時,還應該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確定他們之間優先受償的順序。舉個栗子,在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設立抵押權並已登記的債權人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而工程承包人對於債務人拖欠工程價款而享有的債權,該債權又優先於抵押權人而受償。

財產的分配在法律上有着詳細的規定,只要自己的證件在有關部門的審核中是完全過關的,那麼問題的解決就會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對待,這樣問題的解決才會在程序上有着極為簡單的步驟,但是存在一些細節上的漏洞,需要自己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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