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哪些 - 不需要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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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哪些,不需要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關於結婚彩禮的返還,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女方是可以拒絕返還彩禮的。那麼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不需要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這種情形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種,即上文中為大家介紹的內容。在一些情況下女方是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的,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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