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沒有孩子離婚彩禮是否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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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沒有孩子離婚彩禮是否能退回?

一、夫妻婚內沒有孩子離婚彩禮是否能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什麼時候訴訟離婚應當區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三、能夠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離婚後能否要求返還彩禮要看雙方婚姻關係具體情況,夫妻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一起生活,婚前給付了彩禮但婚後生活水平並不至於困難,只要達到這三項條件,男方就無法申請返還彩禮,與婚內有無孩子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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