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結婚證彩禮就退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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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結婚證彩禮就退不了嗎?

一、拿了結婚證彩禮就退不了嗎?

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

三、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綜上所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願,任何人不能加以強迫或者干涉,如果是遭受脅迫或者欺騙,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男方必須達到22週歲,女方必須達到20週歲,雙方無血緣關係或者3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無患有醫學上不能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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