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的民法典承認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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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的民法典承認彩禮嗎?

一、《民法典》承認彩禮嗎?

《民法典》是承認彩禮的,法律沒有禁止結婚給付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帶有脅迫情形,非自願的索取彩禮。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自願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彩禮的行為是可以的。

婚姻是自由的,彩禮只要符合自願和適度原則,法律都是不禁止的。婚前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要量力而行。夫妻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礎,不能把彩禮多少視為感情厚薄的標誌。給付彩禮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憑證,儘量採用銀行轉賬方式。給付物品的可以要求出具收條。以後發生爭議時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收取彩禮一方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或登記結婚後未同居生活的,要返還彩禮。同居期間的共同開支可以扣除。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訴。

二、要求返還彩禮應當注意什麼?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綜上所述,最新頒佈的《民法典》是支持彩禮的,並沒有禁止女方索要彩禮,支付彩禮也是我國民間傳統,歷史悠久。雙方在婚前可以就彩禮數額進行協商,確定一個合理的數額。《民法典》中禁止的是借婚姻索要財物的,比如那些天價彩禮,就應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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