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彩禮錢超三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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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彩禮錢超三萬合理嗎?

一、民法典彩禮錢超三萬合理嗎?

《民法典》對彩禮不能超過多少錢沒有作出規定,而彩禮的數額一般由雙方家庭協商確定的。不過支付彩禮後雙方不願意辦理結婚證的,辦理了結婚證後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諸如此類的情形,女方應該退回彩禮。

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會予以支持。這個案件屬於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二、如何確定彩禮的範圍?

對於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可以視為傳統意義上的彩禮。基於將來共同生活進行的給付,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基於習俗給付的作為訂婚標誌的物品;

二是一方給付的貴重物品及生活資料;

三是相互贈送的小額錢款、禮品等。

一般説來,對於鉅額給付的生活資料、貴重物品及鉅額錢款,給付一方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上進行。在雙方沒有辦法繼續戀愛關係、結婚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受給付方繼續佔有給付的貴重物品、鉅額錢款就失去了事實上、法律上的依據,受贈與一方已經無權繼續佔有該類物品及錢款,給付方可以要求其返還贈與的貴重物品及鉅額錢款。

另外,當事人訂婚後,如果因一方當事人存在明顯的過錯,而導致解除婚約的,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如賠償青春損失費等,則不予支持。

法律上並沒有對彩禮的金額有明確的規定,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所贈予的財物,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給付沒有具體的標準,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來確定的,與男方的經濟條件也有一定的關係。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在結婚前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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