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彩禮離婚的時候能要回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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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彩禮離婚的時候能要回麼

現在在很多地區都比較流行結婚給付彩禮,而這個彩禮往往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通常是在結婚之前給付。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因為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所以,是否在結婚之前給付彩禮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但我們也發現,有的夫妻婚後不久就離婚了,那結婚的彩禮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回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結婚的彩禮離婚的時候能要回麼

以下相關人員可以依據法律要求返還彩禮:

1、給付彩禮的男方。

2、給付彩禮的男方的其父母或親屬。

3、給付彩禮的女方。

4、給付彩禮的女方的其父母或親屬。

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於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採信。

當然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必須屬於以下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無生育能力會被判離婚麼

沒有生育能力是否能夠成為離婚條件?

中國的離婚理由實行感情破裂説,那麼沒有生育能力是不是一定導致感情破裂?婚姻只是兩個人成為一個共同體,組成一個家庭,而子女、財產則是這個婚姻的附屬產物。所以從理論上而言,只要夫妻雙方符合婚姻的條件,這個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以是否有子女來衡量這個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但生息繁衍是人類依據人的自然屬性當然享有的權利。所以婚姻中夫妻雙方也就享有了生育權,它是婚姻中的夫妻雙方均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具有對世屬性,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不受非法的干預。

但是,生育權又是一種特殊的權利,公民行使該項權利,仍需遵守法律設定的方式和界限,生育權的行使涉及生育權行使的方式、對象及限度等諸多問題,其中,夫妻雙方的合意尤應被理解為生育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條件之一,不能因一方不能滿足對方的生育權,就認定侵犯對方的生育權,更不能就此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並不是説,如果一方的生育權沒有被另一方滿足,雙方的夫妻感情就徹底破裂。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並不要求男方必須要給付彩禮給女方。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給付的話,其實法律方面也是不會作出過多幹預的。至於結婚的彩禮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能不能要回,則還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看與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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