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時候沒給彩禮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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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時候沒給彩禮能離婚嗎?

一、結婚的時候沒給彩禮離婚嗎?

結婚的時候沒給彩禮能離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管彩禮是否支付,都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法定的離婚方式包括協商、起訴兩種。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結婚一年多男方提出要回彩禮可以嗎?

1、結婚一年多男方不一定可以提出要回彩禮,若是滿足以下條件,那麼可以提出彩禮的返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這種困難明顯不是“絕對困難”,而是“相對困難”,就不應當認定為“生活困難”。

結婚的時候,男方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彩禮。對於已經組建了家庭的男女雙方,若是感情破裂,那麼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與在結婚的時候男方是否支付了彩禮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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