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彩禮的退還2021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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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彩禮的退還2021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關於彩禮的退還規定是怎樣的?

新的《民法典》已經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已經廢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什麼?

1、“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於婚前?如果是婚後給予,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是,在我國,由於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結婚時男方給予女方的彩禮,在兩人的關係終止時,男方會向女方提出退還彩禮的要求,但是退還彩禮的事不是那麼容易的,我國在退還彩禮的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其情形才可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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