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離婚需要退還3萬彩禮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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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需要退還3萬彩禮錢嗎?

一、結婚一年離婚需要退還3萬彩禮錢嗎?

不退還彩禮,只要領取結婚證後未共同生活的可以退還彩禮。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男方要求拿回彩禮的,符合以下情形,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1、女方在結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禮,但是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沒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離婚為條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3、男方婚前為了籌集彩禮,若離婚後男方會出現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何去認定生活困難呢?就是男方依靠自己的個人財產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另外,即使男方出現生活困難但出現下面幾種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

(1)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因生育子女而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家庭,如果解除這種“婚姻”關係,會給女方造成傷害,因此這種情況下,彩禮並不退還給男方;

(3)所接受的彩禮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產、生活需要並實際支出。

二、彩禮的認定情況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那麼返還彩禮的金額可根據過錯程度、男女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具體原因,雙方可以相互協商,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男女雙方可以根據具體的原因協商退還的數額。

3、如果是因為男方的原因導致解除同居關係的,以及在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或者出現流產的,退還的彩禮數額可以相對於前面兩種情況的程度下再減少。

法律上只規定三種情況下是可以退還彩禮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是基於實際情況來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另外,對於彩禮的認定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由雙方根據自身經濟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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