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減少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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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減少依據是什麼?

一、彩禮返還減少依據是什麼?

彩禮返還的依據是我國法律相關解釋明確規定的內容。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糾紛開庭後怎麼舉證的?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三、彩禮屬於婚前財產嗎?

彩禮屬於婚前財產範圍。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雙方的聊天記錄,舉行過訂婚儀式或拍婚紗照行為的,也需要提供證明。婚前購買房產的需要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通過銀行轉賬的,也可以提供銀行轉賬的明細,以上都是處理彩禮糾紛案子時最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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