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應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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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應返還彩禮?

一、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應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1)、(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二、什麼情況下離婚不能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不再詳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

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因此,只要雙方已經登記結婚,那麼一般是不能夠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但如果是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實夫妻關係,所以就必須要返還彩禮,或者是雙方已經結婚,但是最終只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並不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也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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