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不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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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不返還彩禮?

一、在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不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但若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應當予以返還;“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什麼?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為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民間的傳統,夫妻結婚前,男方通常給女方一筆彩禮,具體金額雙方協商確定。彩禮屬於婚約財產,之後雙方離婚,對彩禮的處置往往發生糾紛。相關司法解釋只規定了返還的三種情況,比如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及雙方未一起生活的,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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