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還結婚時的彩禮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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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還結婚時的彩禮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男女在結婚的時候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結婚彩禮,這本屬於民間結婚的習俗之一,但卻不能演變成給付彩禮為名實質是進行買賣婚姻,畢竟我國是嚴厲禁止買賣婚姻的。同時,當事人給付彩禮的也要注意避免出現彩禮方面的糾紛。通常夫妻離婚的時候可能出現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情況,那一般要求返還結婚時的彩禮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要求返還結婚時的彩禮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彩禮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在沒有出台正式的法律規定之前,彩禮返還並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是,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雖未婚但同居多年還需返還彩禮嗎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僅指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説的未婚同居,分手後所涉彩禮應視具一般情況下,未婚同居分手後彩禮酌情返應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

綜上所述,未登記結婚,是需要返還的,如果彩禮部分用於同居生活,可以酌減。

三、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藴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此時需要提出相應的返還理由才行,並不是説男方要求返還的,女方就一定要返還。要是不滿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的情形規定,即使起訴到了法院,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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