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倆月是否離婚要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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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倆月是否離婚要回彩禮?

一、結婚倆月是否離婚要回彩禮

結婚時間比較短是可以要回彩禮的;但具體的也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二、返還彩禮的數額有多少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説的,彩禮一般是建立有結婚證的情況下才會給予,但如果遇到結婚的時間經較短而又離婚的,那麼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不部份的彩禮,這表明雙方是沒有形成共同生活在一起,只要結了婚沒有生活在一起的都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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