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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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無法證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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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無法證明的話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婚前約定財產所有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變動產為不動產這是十分常用並切實有效的方法,我國實行的登記制度使不動產的產權明確,婚後產生糾紛易於解決。所以儘量在婚前購買,並在購買時一次性付清。(三)將財產權轉到父母名下(四)將貨幣集於一處將婚前財產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存摺上。屆時存款所取得的存單就是書證,能非常有效的證明財產所有權。(五)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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