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用於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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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用於婚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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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用於婚後離婚可以要回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如果夫妻雙方簽有婚內財產協議,並且在該協議有效的情況下一般離婚按協議來處理財產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財產又因婚後共同生活的,在離婚時能否要回主要看雙方對此有沒有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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