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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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自然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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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實現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價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況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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