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怎樣做算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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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怎樣做算財產轉移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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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怎樣算財產轉移

一般離婚案件中轉移財產的情形有:轉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私自出售房屋;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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