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能打撫養權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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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能打撫養權官司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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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打撫養權官司好打嗎



    離婚孩子撫養權會按以下處理:



    (一)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子女在2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因撫養問題爭執的,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成長。



    不過,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同,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週歲的情況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隨哪一方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但前提是父母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會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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