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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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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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結婚登記財產怎麼分割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該項在我國《婚姻法》第八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關係以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為前提條件:

1、當事人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説,不屬於“夫妻”的範圍;

2、因此,不適用本法第17條、18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做出的界定;

3、建議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置,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聘請專業人士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希望幫助那些不在法律保護下的夫妻離婚時財產問題上提供解決辦法。一般來説沒有登記的夫妻只要存在實際上的夫妻關係就會被當做是法律層面上的夫妻而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對財產問題有很大的爭議,建議還是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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