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而已經以其名義簽訂合同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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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的,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而發生的債務應當由發起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可以根據其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公司未成立而已經以其名義簽訂合同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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