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期間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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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期間財產

嚴格來説,在婚姻登記當中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其中結婚登記意味着男女會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離婚登記自然也就意味着夫妻會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登記而言,其中又分為了協議和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會得到解除,從法律意義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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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應當如何分割財產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分為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雙方本身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我國承認其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2日以後,我國不再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處理。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後起訴“離婚”的,應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規定,對於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法定婚姻的規定處理。對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與法定婚姻不同,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其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則為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以按照增與關係處理。在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果某件財產歸一方,該方準備出賣的,如果該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對此財產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即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於他人購買。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可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即對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的缺泛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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