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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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中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中的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並在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因此 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結婚禁止條件有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係,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其實都是需要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無法結婚,也不能解除婚姻關係。而在結婚上面,雖然我國對男女的結婚年齡有要求,但是這也僅僅是最低年齡要求,並非是最佳結婚年齡。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這方面沒有限制,不管年齡有多大,其實只要符合其他結婚條件都是能夠領取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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