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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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嗎?

一、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嗎?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在一般遺囑中,遺囑內容由一人決定,不存在制約性的問題,但共同遺囑是兩個人的意思表示,情況就複雜起來。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

1、當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單一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

2、當共同遺囑屬於相互遺囑和相關聯遺囑時,其內容則具有相互制約性和關聯性。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時,應受他方意思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那就必然會導致一方的遺囑意思發生變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遺囑意思也不發生效力。

3、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一方變更、撤銷遺囑之內容或對財產進行處分,應告知另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產處分。尤其在相關聯的遺囑中,如果內容已經執行,另一方則不得撤銷遺囑。

二、共同遺囑的內容不同如何處理

1、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於同一遺囑書中。這種共同遺囑在內容上是各遺囑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並根據各自意思表示產生獨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約和牽連。一個遺囑人的表意內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響其他遺囑人表意內容的效力。

2、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有四種表現方式: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為共同財產;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於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遺囑不得撤回。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在生前訂立遺囑的話,那麼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成立遺囑的條件,也就是首先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着欺詐和脅迫等相關的情況,其次就是訂立的遺囑必須是處分個人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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