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新規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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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新規定具體有哪些?

一、 離婚條件新規定具體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夫妻協商達成一致即可辦理,訴訟離婚的條件是出現了無法調解的情況,如常年分居、家暴、重婚或一方有過錯行為。

1、協議離婚條件的規定。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起訴離婚條件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

1、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需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2、準備離婚材料: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3、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4、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5、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通知到庭參訴。

6、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7、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協議離婚需要的條件較少,通常是夫妻雙方針對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即可辦理,訴訟離婚的條件相對複雜,需要滿足長期分居、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產生糾紛、家暴等條件,需要由一方提出訴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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