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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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針對刑事強制措施,無論是拘傳、監視居住還是取保候審、逮捕都是需要相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採取,同時還必須要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才可以。具體到不同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其中逮捕的條件有哪些,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繫,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於符合以上條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這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這種情形是“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是否應當逮捕,由公、檢、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關於逮捕的條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需要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同時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實踐中可以對照着上文看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如果不符合的話,則就有可能是錯誤逮捕,此時各位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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