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復婚變更撫養權嗎?
一、離婚復婚變更撫養權嗎?
1、離婚復婚可能變更了撫養、也有可能沒有變更,復婚也即離婚的雙方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在復婚之前,並非是由雙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復婚就會導致孩子的撫養權發生變化。
2、想要恢復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並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户口證明,户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二、離婚後一方再婚撫養權能否變更?
(一)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四)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
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説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説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説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離婚、再婚、以及復婚等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之中都是比較常見的,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復婚的時候,生育的孩子沒有成年,離婚的時候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歸屬等相關事宜。根據規定,不管是否復婚,只要未成年孩子沒有獨自獲得生活資料的能力,那麼父母就需要履行撫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