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的三金算在彩禮裏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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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給的三金算在彩禮裏面嗎

一、男方給的三金算在彩禮裏面嗎

看具體三金給予的時間:如果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自願無償贈與女方三金首飾,符合贈與合同的雙方性、諾成性和無償性的特點,此時,三金不屬於彩禮範圍,是一種無條件的贈與。如果是按照本地的風俗習慣,為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男方購買三金等首飾贈與女方,這種情形下的贈與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三金屬於彩禮的範圍。

彩禮具有很強的風俗習慣的特徵,具有很強的習俗性。應該根據婚姻雙方及收受款項一方所在地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的方式進行處理。

從彩禮的給付時間上看,一般應從男女之間協商婚姻開始,直到雙方締結婚姻關係時為止。但是也要結合民間風俗,有些地方在婚姻登記之後、婚禮舉辦前這一特定的時間內為促成婚姻目的的財產給付,仍應認為是彩禮的給付。

二、返還彩禮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彩禮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為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的依據,對於彩禮能否返還具有法定性。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雙方登記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在雙方離婚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給與返還。

(3)雙方登記結婚,婚前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根據實際給與返還。

由上述可知,儘管可能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是畢竟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為彩禮而導致生活非常困難,所以不得請求返還彩禮。

故此,“彩禮”的返還,涉及到各地的習慣、風俗,有時,返還與否與數額,有時也要看法官的經歷及自由心證;試想一下,如果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之名同居時間較長,甚至生育子女,當事人再以“未登記結婚應退還彩禮”顯然不公,且同居生活期間,也許這些彩禮早已消費殆盡,很難舉證。因此,我們應該綜合各種因素,衡量自己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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