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彩禮聘禮還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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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給彩禮聘禮還回嗎?

一、男方給彩禮聘禮還回嗎?

一般女方不會主動返還的,彩禮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男方就給女方的,原則上來説,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返不返還在於女方自己的態度。但《民法典》對可以要回彩禮的適用情形是作出了規定的,主要是:

(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着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於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於訂婚與否並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鬆。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於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儘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鍊和手鍊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

由於婚約關係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範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

對於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

在婚姻生活中,正常情況下女方沒有必須要返回彩禮的這種法定義務,而且彩禮的返還多數情況下都是以要結束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整體來説,儘管男女結婚時候的彩禮問題已經成為了社會輿論的熱點話題,但彩禮的支付標準等這些都不在法律制度的約束範圍內,要無緣無故的讓女方返還彩禮也沒有法律依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返還彩禮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我們在平時給付彩禮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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