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法定繼承規定是什麼?
一、放棄繼承法定繼承規定是什麼?
放棄繼承法定繼承規定是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
(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關於繼承方面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遺產處理之前通過書面的相關的形式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是屬於合法的一種意思表示,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屬於對自己權利所做出的一種放棄,如果沒有做出這樣的一種書面方面的放棄意見,表示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