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姻登記無效程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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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婚姻登記無效程序怎麼走

辦理婚姻登記無效程序怎麼走

1、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對於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判決書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併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僅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

4、利害關係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衝擊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於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婚姻無效不影響孩子,還是是雙方共有的,並且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是不會進行調解的,會直接宣告無效。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定裁決不服氣的,是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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