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我的姐姐》中 - 24歲的安然可以不養6歲弟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你18歲讀大學時,父母求子心切,生了一個弟弟,現在父母因為種種原因無力撫養他,你作為姐姐願意承擔扶養弟弟的重任嗎?可能很多朋友會説,不願意,父母沒盡到自己的責任,憑什麼讓我給他們養孩子?但在電影《我的姐姐》中,女主角安然似乎從一開始就沒有選擇的餘地。

在電影《我的姐姐》中,24歲的安然可以不養6歲弟弟嗎?

她出生在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是家中不受待見的長女。

她父母想要男孩,為了獲得生二胎的資格,不惜謊報她身有殘疾,是個瘸子,當檢查人員揭開安然身體健康的真相時,她卻遭到父親的一頓暴打。

高考時安然填報的是北京臨牀醫學專業,卻被父母偷偷改成家鄉的護理專業,理由是“女孩要早點賺錢養家”。

考研去北京對安然來説是脱離原生家庭最關鍵的一步,但父母卻不幸車禍身亡,給她留下年僅6歲的弟弟,同時甩給她一道命運的難題:是犧牲自我,靠做護士的微薄收入扶養弟弟長大,還是拋棄家庭,考研到北京迎接嶄新的人生?在局外人眼中,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安然有扶養弟弟的義務,當姐姐宣佈不願意養弟弟時,她瞬間成了眾人謾罵與鄙視的對象,連本應該理解她的姑媽也指責她。

而安然絕望痛苦地吼道:“我爸媽死了,所有人都覺得他是我的責任,明明做錯事情的不是我,這個事情到底要怎麼算?”

電影是生活的藝術,在現實中不乏類似案例,那麼以法律角度來説,電影中姐姐對弟弟有扶養義務嗎?

根據《民法典》第1075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是《民法典》關於兄弟姐妹之間扶養關係的規定,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系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

法定義務也意味着當扶養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扶養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

若拒絕扶養義務,遺棄被扶養人,情節惡劣的,則會被依法追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這裏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一下,首先如何確定法條中 “兄弟姐妹”的範圍?在日常生活中,“兄弟姐妹”的範圍是比較寬泛的。

但本條規定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以及不具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其次,兄、姐若需要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需要滿足3個條件:

(一)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

對於未成年的弟、妹,一般應由父母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此時兄、姐無須對未成年弟、妹承擔扶養義務,因而這種扶養義務具有補位性質,即只有當父母死亡或者因疾病等無力撫養子女時才可能成立。

(二)弟、妹尚未成年。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因缺乏經濟能力和穩定生活來源,其自身難以維持生活,故需要有能力的親屬對其予以扶助,主要表現為經濟上的扶養,除基本的生活費用還包括教育費用。

但是對於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弟、妹,兄、姐無須對其承擔扶養義務。

此外,如果弟、妹雖無獨立生活能力但已經成年,兄、姐亦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三)兄、姐已成年且有負擔能力。

兄、姐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兄、姐能夠通過勞動獲取收入或有其他財產作為生活來源。

當其無生活來源且缺乏勞動能力,就不能認為其具有負擔能力。

由此引出一個問題,如果扶養義務人因承擔扶養義務對自身生活造成損害,該損害達到何種程度才可認為兄、姐不具備扶養能力呢?對於該問題,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但結合司法實踐及相關理論經驗,當兄、姐因履行扶養義務而無法保障自身的正常生活需要時,一般應當認為兄、姐不具有負擔能力。

關於這一點,應當由法官結合案件情形以及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在電影《我的姐姐》中,如果安然能夠證明自己在承擔扶養義務後,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則有可能被法院認為不需要承擔扶養義務。

一部優秀的電影能夠刺痛社會的神經,法律規定得再詳盡,也無法規制複雜的人性。

若兄、姐有經濟條件並且願意扶養弟、妹,固然沒問題,但像二十出頭的安然,有光輝的前程和夢想,父母離世後,卻要承受社會加之於她的期待與蜚語,她明明是姐姐,人人卻要求她成為一個母親,這未免不公。

所以電影《我的姐姐》最終選擇開放式的結局,亦如導演所説:“姐姐在不拒絕愛的前提下,依然可以走自己的道路。

至於怎麼選,我們一直都在強調支持,而不是一種支配。

”因為時代之下,每個女性心中都有不同的答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