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後生一女可以降低大兒子的撫養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離婚後,夫妻雙方沿着各自的軌跡奮力向前,也可能逆水行舟最終被推至谷底。

前夫再婚後生一女可以降低大兒子的撫養費嗎

隨着身體狀況、經濟收入等發生巨大變化,撫養費變更糾紛也日益增多。

增加撫養費也好,降低撫養費也罷,都不是你想變就變的,通常需要雙方協商達成合意,如果雙方爭執較大,則只能訴諸法院解決糾紛,我們將結合下面這個案例和大家談談這個問題。

01案情回顧

2018年9月,方女士和袁先生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約定兒子由方女士撫養,因方女士家人沒法照看小孩,需要另聘住家保姆,遂由袁先生每月給付7000元撫養費,至兒子十八週歲時止。

2019年,袁先生再婚後又生了一個女兒,為了減輕負擔,他多次找前妻方女士商議減少兒子的撫養費。

袁、方二人結婚時曾共有一套兩居室,離婚時考慮到兒子上學方便,雙方約定房子暫由方女士和孩子居住,等兒子畢業後再把房子賣掉分割價款,但袁先生此時卻提出將其中一個房間出租,用2500元租金來折抵撫養費,方女士表示無法接受。

見此提議被否決,袁先生乾脆不想給付撫養費了。

2020年9月至11月,方女士僅收到袁先生轉來的3000元,二人遂再次協商,袁先生表示可以不出租房間,但自己創業的公司虧損嚴重,加上他再婚後又生了一個女兒,實在負擔不起大兒子每月7000的撫養費,以他現在的收入至多每月給付3000元撫養費。

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合意,遂對簿公堂。

02法院審理:

不減!一審法院:撫養費調整至每月5000元方女士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袁先生補交1.8萬元撫養費,自2020年12月起仍按每月7000元給付撫養費。

袁先生提出反訴,稱自己收入下降又再婚再育,現已無力支付,且孩子實際需求沒那麼多,遂要求將兒子撫養費降至3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袁先生補交1.8萬元撫養費,結合袁先生收入下降、再婚再育、兒子每月開支情況,將孩子撫養費調整至每月5000元。

雙方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均不服,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不減!仍按每月7000元給付撫養費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袁先生與方女士離婚時,雙方其實簽訂了兩份離婚協議書,一份為民政部門備案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另一份是雙方私下籤訂的,兩份協議對於撫養費的約定均為每月7000元,可見這一數額是當事人深思熟慮的結果。

此外,近兩年的時間,袁先生均能足額支付撫養費,説明這個約定的金額並未超出袁先生的支付能力,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存在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況,雙方理應恪守離婚時的約定。

對於袁先生提出的降低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首先袁先生簽署離婚協議時,並非以再婚再育或孩子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其次,對於疫情期間收入下降的問題,袁先生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

綜上,法院對袁先生的理由不予採信,遂駁回其上訴請求,判決袁先生補付撫養費1.8萬元,依法改判袁先生自2020年12月起支付撫養費7000元,至兒子18週歲時止。

03變更撫養費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三種情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然,需要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①隨着經濟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原定數額難以滿足實際生活需要,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②子女因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要的費用已經超過原定數額;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三種情形相應的,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或母,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減少甚至免除支付撫養費:

①長期患有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收入來源,確實無法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的,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②因犯罪被捕入獄,無力給付的;

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用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還是要求適當減少撫養費數額,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得損害子女的利益。

對於上述問題你怎麼看呢?可以和我聊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