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彩禮是否返還給男方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在離婚時彩禮是否返還給男方

一、在離婚彩禮是否返還給男方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般情況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兩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時女方都可以不返還彩禮。

3.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但是有同居生活,並且彩禮錢也是在兩人同居生活時期接收的,那麼這種情形在離婚的時候彩禮也是不需要歸還的。

4.男方在結婚之前付了彩禮錢給女方家庭,但是導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難的,離婚時女方就需要歸還彩禮錢。

5.在婚姻關係依然保存的情況下,女方死亡之後,彩禮也是不需要歸還的。但是,這種情況如果婚約人在死亡之前已經向法院起訴的除外。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這個問題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付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有着本質的區別,它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而且很多並非自願給付。彩禮習俗雖然法律不鼓勵,但考慮到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因而不宜予以全部否定。

二、戀愛期間的贈與財產怎麼處理

第一,如果戀愛期間幫對方支付了房款,車款,分手的時候要返還。

第二,戀愛期間,單次超過3000元花銷或者累計超過3萬元的贈與,分手的話,女方要返還。

第三,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實在一起同居生活了,彩禮超過10萬的部分,要全部返還,10萬以內的部分按比例返還。

對於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而饋贈給對方的小額財物,比如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給付給對方的“1314”“520”“999”等具有表達愛意的特殊數額的紅包,就屬於一般的贈與關係,不在彩禮的範圍之內,不得請求返還。具體多小金額算是“小額”,要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個人的經濟能力等實際情況酌定。

彩禮給付是一種贈與行為,但是又與一般的贈與行為不同,具有以婚姻關係的實際締結為目的。這種彩禮的給付行為又與風俗習慣、鄉規民約有直接的關係。同時,彩禮的給付是一種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就是這種贈與,條件不成就則仍產生贈與的法律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則贈與的效力消失,彩禮應該返還。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