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女方是否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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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女方是否返還彩禮?

一、在離婚時女方是否返還彩禮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二、誰能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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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

2、對於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

3、對於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因為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三、彩禮應該要返還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説的,彩禮的返還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達不到法定的條款男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女方退還的,在離婚時雙方就需要協商好,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麼也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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