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就一定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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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諮詢問:李律師,是不是我們只要分居兩年,法院就可以判離婚了?

分居兩年就一定判離嗎

不是這樣的,並不是分居就肯定會判離。用分居兩年來離婚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如果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

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這個兩年的時間,是不可以累計的。

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並且,這個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需要用證據來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其實沒有那麼簡單。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要知道,離婚案件中,收集分居證據還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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