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一年內離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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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一年內離婚是否合法?

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民訴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依照上述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這段時間,其離婚起訴權是受法律強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這段法定時間內起訴與女方離婚的,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法律後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訴,使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

但是,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姦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姦懷孕後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姦懷孕的事實,故不屬於“確有必要”而應受理的範圍。

男方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脱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論出生後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審判實踐,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重婚而懷孕的;

(2)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法律是有明確規定,在女方進行分娩或者是分娩剛剛一年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進行離婚的,如果需要進行離婚的話也需要女方進行同意才能夠進行離婚。夫妻雙方如果真的因為感情破裂而需要進行離婚的話,雙方之間也只能夠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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