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公證處如何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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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公證處如何立遺囑?

一、不去公證處如何立遺囑?

不去公證處是可以通過自己書寫訂立遺囑。老人立遺囑不一定非要到公證處。老人申請遺囑公證,但老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也可以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因此,若不申請遺囑公證的,更不必到公證處公證了,可以採用其它四種遺囑形式的任意一種進行立遺囑(注,若不是情況緊急,一般不要立口頭遺囑)。

根據《民法典》實施中的規定,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可以撤回或者變更自己訂立的遺囑內容;如果在訂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訂立遺囑內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對於立有多分遺囑並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時間訂立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公證的優勢是什麼?

(一)安全性

遺囑公證是唯一一種由法定證明機構辦理的遺囑形式,其他形式的遺囑製作主體均為一般主體。

(二) 製作規範性

也就是説,辦理遺囑公證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避免了採用其他遺囑形式,由於不規範而導致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公證員可以自身的專業法律判斷為立遺囑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風險及合法性瑕疵。通過辦理遺囑公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遺囑合法、有效。

(三)法定證據效力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儘管目前遺囑公證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遺囑形式的優先效力,但經公證的遺囑依然能夠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對於持有遺囑公證的一方而言,一旦發生糾紛,無需舉證證明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在對方沒有相反事實證明的情況下,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可以直接得到確認。因此,在證明遺囑真實性層面,遺囑公證依然享有獨特的優勢。

(四)公證法律服務專業性再提升

遺囑公證法律服務的提升,將使“最後一份遺囑”效力增強。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已經對自身財產處分進行充分、慎重的考慮,加之公證員專業化的公證法律服務指引,告知清楚當事人辦理遺囑公證的法律意義及法律後果,近99%的公證遺囑都不會發生變更。

目前在訂立遺囑這個方面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比如説必須是訂立遺囑人員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所處理的財產是自己的擁有的合法財產,否則都是屬於一種無效的遺囑。而且是可以將遺囑送到公證機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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