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寫婚內財產約定而不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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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為什麼會建議你寫婚內財產約定而不是贈與協議?

為什麼是寫婚內財產約定而不是贈與

婚內財產約定與贈與的區別:

1、兩者的性質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是以夫妻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協議,沒有婚姻關係就不存在夫妻財產約定的情形。

夫妻贈與與夫妻身份關係的存續或解除沒有直接關係,與普通贈與沒有本質區別。

夫妻財產約定是以夫妻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協議,旨在排除、變動法定夫妻財產製。

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生效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贈與雖然也是夫妻之間財產無償轉移的約定,但該財產關係的變動與夫妻身份關係的存續或解除沒有直接關係,與普通贈與沒有本質區別。

2、兩者的意思表示不同。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必須經雙方同意,簽訂協議時不得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否則夫妻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就是無效的,對雙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夫妻婚內財產贈與無須徵得雙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贈與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這是一種單方行為。

3、兩者獲得利益的結果不同。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是雙方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一種預先分配模式,既可以是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其他方式,不知道這種約定將來可使得哪方獲得利益;

婚內財產贈與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另一方,受贈方無疑是獲益的。

4、兩者處分的財產對象不同。

婚內財產約定處分的財產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夫妻財產贈與處分的是原本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5、兩者的財產交付方式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無須交付財產,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就依約定發生。當然,如果應當進行物權變更登記而未經物權變動手續的,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財產贈與則必須以交付為標準,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財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履行物權變更登記,履行了上述行為後,夫妻之間的贈與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6、兩者的撤銷權不同。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民法典》中缺乏對夫妻財產約定撤銷的權利,只是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而夫妻財產贈與中,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即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轉移,只要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也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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