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債務由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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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債務由誰償還

一、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債務由誰償還?

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被繼承人債務由國家或者集體償還,但債務超過遺產數額的,超出的部分,國家或集體沒有清償義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決定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產的法定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債務人去世後,只要債務人名下是有遺產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繼承遺產時都有義務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拖欠的税款和債務,不過,如果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已經不夠償還債務,超出的部分,債權人不可以要求國家或者集體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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